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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中医学院关于教学事故 教学差错认定与处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3-05-27 点击数:

    云中院字〔2002〕46号

    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完善我院教学监控体系,加强教师责任心,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出现,使差错和事故能得到及时、严肃和妥善的处理,保证我院学分制顺利实施和教学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教学事故、教学差错的定义

    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工在教学工作中因本人主观过错而对学院正常教学秩序、教学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情况,或其教学语言及行为违背党和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等方面的责任事故。

    第二条 教学差错是指教职工在教学工作中因本人主观过错而对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完成教学任务造成较大影响的情况。

    第三条 本规定所列教学事故和教学差错包括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习与论文、考试与成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教学保障等六大方面,共32项。

    第二章 教学事故、教学差错的认定

    第四条 教学事故、教学差错责任人应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向本部门分管教学的领导及教务处分管教学的领导报告。其他发现人或知情人也可在事故发生后三天内向教学主管部门报告。若教学事故、教学差错责任人隐瞒事实真相或不及时报告,经教学主管部门查出者,将从重处罚。学院教务处欢迎学生投诉教学中出现的各种教学事故、教学差错,共同维护正常教学秩序。

    第五条 教务处按一次一表的方式作好教学事故、教学差错记录(附件一),并在事故认定后将教学事故、教学差错通知单(附件二)交至责任人所在部门,并由部门通知责任人。事故记录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非集体责任事故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

    第六条 部门有关领导人对本部门教学事故、教学差错故意隐瞒,或教学检查、管理人员对执勤、巡视中发生的教学事故、教学差错应告知所在部门而故意拖延不报者,应列为责任人。

    第七条 教学差错及教学事故由各教研室主任和主管教学的系部领导受理,核实后于四个工作日内报教务处认定,并由教务处报主管教学院领导。

    第三章 教学事故、教学差错的处理

    第八条学院对已认定的教学事故、教学差错进行如下处理:

    (一)对教学差错责任人给予口头警告并记录在案。一学期内累计三次教学差错视为一次教学事故。

    (二)对教学事故记录在案,并给予全院通报,一学期内累计两次教学事故,将根据事故性质给予责任人解聘或其他相应处罚;对其他事故责任人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结果作为学院对教职工当年考核奖惩,职称评聘、晋职晋薪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对发生教学事故的基层教学部门,将视其性质和情况,在发生事故的学期末,扣罚责任人该学期课时津贴总额的10%-15%作为处罚;由机关各职能部门造成的重大教学事故,在学期末扣罚责任人该学期岗位津贴总额的10%-15%作为处罚。

    (五)外聘教师在一学期内发生一次教学事故者,在该学期末扣罚该教师一学期课时津贴总额的10%-15%作为处罚。

    第四章 教学事故、教学差错的范围

    序号

    内 容

    类 别

    1.课堂教学

    1-1

    在课堂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及淫秽内容

    教学事故

    1-2

    未办理手续擅自缺课

    教学事故

    1-3

    未经教务部门批准,擅自停课、调课

    教学差错

    1-4

    任课教师迟到20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超过20分钟,或中途擅离职守

    教学事故

    1-5

    擅自变动或不执行教学计划

    教学事故

    1-6

    讲课时经常出现错误,学生反应强烈,导致该学科的授课无法正常进行

    教学事故

    1-7

    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或20分钟以内的(交通车延误除外)

    教学差错

    1-8

    不经教研室同意、教务处批准擅自改变教材

    教学差错

    1-9

    上课时间接听传呼或手机

    教学差错

    2.实验、实习与论文

    2-1

    任课教师应布置作业而未布置,或对上交的作业未予认真批改

    教学差错

    2-2

    指导教师对学生毕业实习未认真指导,以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论文

    教学事故

    2-3

    实验课教师在实验课期间擅离教学现场

    教学事故

    3.考核与成绩

    3-1

    教职人员泄露考试内容

    教学事故

    3-2

    因试卷未准备好或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教学事故

    3-3

    任课教师对学生学习成绩评定严重偏差

    教学差错

    3-4

    主、监考教师无故缺席、迟到或不履行监考职责

    教学事故

    3-5

    考试收回试卷数与发出数不符

    教学事故

    3-6

    考试后教师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阅卷及成绩报送工作

    教学差错

    3-7

    未经教务部门批准,变动考试时间及地点

    教学差错

    4.教学管理

    4-1

    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教学事故

    4-2

    丢失试卷,或擅自更改、丢失学生考试成绩

    教学事故

    4-3

    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又未能及时妥善解决

    教学差错

    4-4

    因排课表失误造成教师未及时到位

    教学差错

    4-5

    审查不力,错发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

    教学事故

    4-6

    系部领导和有关管理人员对发生、发现的教学事故故意隐瞒或拖延、阻挠上报

    教学事故

    5.教学研究

    5-1

    教师在教材编写中弄虚作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教学事故

    5-2

    教研室在一学期内组织教研活动少于3次

    教学差错

    5-3

    未按计划编写完成教材或讲义,交稿时间擅自拖延3月以上

    教学差错

    6.教学保障

    6-1

    单课教材错购100本以上或错发1个班以上

    教学差错

    6-2

    未按时完成教材预订,造成学期第二周仍有10%以上的缺供教材

    教学差错

    6-3

    上课时间值班人员无故未打开教室或设备

    教学差错

    6-4

    事先已知但未通知停水停电而导致教学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教学差错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和成人学历教育的教学活动(研究生及成人学历教育视其教学特点,具体适用范围可作适当取实施对舍)。象包括系部教职工,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条 对教学事故、教学差错的通报只通报事实,不通报原因。

    第十一条 涉及几个部门连续性的工作,若因前一部门工作影响到后一部门的工作,追究前一部门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学院行文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