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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中医学院实践性教学基地兼职教师聘任与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3-05-24 点击数:

    (云中院字[1999]25号)

    为了加强和确保我院的实践性教学,充分发挥实践性教学基地兼职教师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不断提高实践性教学基地的教学水平及履行职责的能力,确保教学质量,需在我院实践性教学基地的兼职教学人员中,适当聘任一定数额比例的高、中、初职兼职教师。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范围、条件、原则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中高校教师资格认定之学历规定及国家职改有关政策,结合我院实践性教学基地的实际,对聘任兼职教师的范围、条件及原则规定如下:

    1、聘任范围

    凡属我院附属医院、教学医院、教学药厂、实习医院、实习药厂及教学合作单位的在职在岗人员,已经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并承担我院实践性教学工作三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2、聘任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者。

    (2)具有良好的医德作风,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职务职责。

    (3)具有本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不具备规定学历条件者必须就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聘任原则

    实行平级平聘活着高职低聘。

    二、各级兼职教师岗位职责

    1、兼职助教职责

    承担本专业实践性教学中学生的辅导、答疑或临床常规及基本诊疗操作技能的带教和传授,组织有关的专题讨论,协助指导教师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每学年实践性教学工作时间累积30周以上。

    2、兼职讲师职责

    承担本专业实践性教学中学生的带教、组织教学查房,主持有关的专题讲座、指导学生完成完整的病历书写或实验研究报告、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或承担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每学年实践性教学工作时间累积30周以上。

    3、兼职副教授职责

    全面指导实践性教学的带教工作,主持指导教学查房及科研实践研究,指导毕业论文及毕业设计的修改论证。主持本学科范围内的新技术新动态或疑难问题的专题讲座及报告;或承担专业课程的讲授,负责和参加审阅、评审学生论文、设计,每学年实践性教学工作时间累积20周以上。

    4、兼职教授职责

    除担任副教授职责范围的工作外,在实践性教学工作中领导本学科教学、科研工作成绩卓著。每学年实践性教学工作时间累积10周以上。

    三、聘任办法

    1、根据实践性教学基地带教工作量的实际情况,云南中医学院和实践性教学基地共同商定聘任兼职教师的高、中、初职数额比例,再按照限额进行聘任。

    2、兼职教师的聘任,一般由实践性教学基地领导根据带教实习实际情况和兼职教师任职条件,提出推荐名单,填写《云南中医学院实践性教学基地件事教师申请表》,提供学历证、任职资格证及反映学识水平的材料,报云南中医学院教务处实习科与师资科审核后,转人事处。由云南中医学院兼职教师资格审查小组审定批准,并报省教委备案。

    3、兼职教师资格申请时间为每年六月三十日以前。

    4、兼职教师的聘任,由人事处办理聘手续,由教务处、人事处和实践性教学基地领导与受聘人三方签订聘约,颁发聘书,任期2年。任职期满后,根据情况可进行续聘。

    5、受聘人员在聘期应履行职责,完成带教习工作,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辞聘的,可提出申请,经聘任单位同意后方可解聘,对不履行职责、考核不合格、或政治思想等原因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聘任单位有权解聘。

    四、考核

    教学医院对兼职教师进行一年一度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云南中医学院人事处、教务处备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学院进行不定期考核并建立考绩档案。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继续聘任、晋升或解聘的依据。

    五、其它

    1、兼职教师解聘、辞聘、调出原单位或离退休时,所聘任的各级兼职教师职务均不再保留。

    2、学院对兼职教师在查阅图书情报资料方面与学院专职教师同等看待。

    3、兼职教师可以以我院授予的兼职教师名义,在国内或出国从事中医、中药、科技教育活动。

    5、评审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职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仍按职改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