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中院字〔2006〕10号
为加强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实习交通费的管理,保证实践性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和核拨原则
(一)适用对象:由我院按照教学计划统一安排外出实习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核拨原则
按包干管理、核算至每生的原则核拨实习交通费。
二、核拨方式
核拨(或报销)方式分为学生自行前往实习地点和教学基层单位组织集体前往实习地点两类。
(一)对学生自行前往实习地点的交通费核拨管理的核拨方式
1、适用地域范围
除昆明四城区(即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区)外,云南省内各州(市)、县(区)。
2、交通费核拨项目
(1)交通费;
(2)行李托运及短途搬运补助费。
3、核拨标准
(1)交通费按每名学生从昆明到实习地普通客车单人次往返车费的全价金额标准核拨;
(2)行李托运及搬运费按每名学生的交通费等额核拨。
上述费用以现金方式核拨到各班级后,不再另行报销学生的实习交通费、行李托运及搬运费。
4、核拨和报销程序
上述实习学生交通费由教务处按实习班级及实习地点的学生名单造册并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从计财处统一领取,再由辅导员(或班主任)负责到教务处签字领取。辅导员(或班主任)签字领款名单由教务处返回计财处作报销凭据。
5、在昆明市盘龙、五华、官渡、西山辖区内,自行前往实习地点的实习学生不核拨以上交通费,也不再另行报销交通费。
(二)对教学基层单位组织集体前往实习地点的交通费核拨管理的核拨方式
1、核拨标准
学院按照教学计划统一安排,由各教学基层单位组织集体前往实习地点的外出实习,原则上参照上述标准核拨。
2、核拨和报销程序
教务处对组织外出实习的教学基层单位提出的预算进行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由基层教学单位到计财处办理核拨、报销手续。
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